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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6-01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1-23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28號
聲  請  人 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賴光郎  
代  理  人  郭怡吟  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
    ,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
    ,並已於民國114年7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。現申報權利期
    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
   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公示催告
    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
    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
    有明文。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
    字第1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
    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。聲請人並於上開
    裁定所定之期限內,即於114年7月4日聲請網路公告,並經
    本院於114年7月8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
    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
    催告卷核對屬實,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1月8
   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則聲請人之聲請
    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3   日
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 法 官 郭任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3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宜璋
附表:        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1 東昌度量衡器工廠有限公司劉頂惠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高雄分行 011031077873 10,000元 114年5月31日 AS00923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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