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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1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1-28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27號
聲  請  人 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賴光郎  
訴訟代理人  吳詩穎  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11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,因不慎
   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0號裁定准予公示
    催告,並已於民國114年7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。現申報權
    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,為此聲請宣
    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公示催告
    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
    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
    有明文。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
    字第20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
    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。聲請人並於上開
    裁定所定之期限內,即於114年7月14日聲請網路公告,並經
    本院於114年7月16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
    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
    催告卷核對屬實,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1月1
    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則聲請人之聲
    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 官 韓靜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冠廷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金額 (新臺幣)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安峻工程有限公司蕭能駿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4527008370 463,050元 114年5月31日 BR072998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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