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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2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30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17號
聲  請  人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即唐
            葆山之遺產管理人

法定代理人  王怡文  
訴訟代理人  羅珍如  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1
    4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4年5月1
    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主張權利
    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
    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
   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法第7
    25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    經查,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14年4月22日以114年度司
    催字第8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
    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,而該裁定已
    於114年5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至114年10月14日已滿5個
   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等情,
   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,則聲請人於
   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,揆諸前
    開說明,自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楊景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雅慧  
         
附表: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-32ZM3256 股票 1 2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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