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2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30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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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17號
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即唐
葆山之遺產管理人
法定代理人 王怡文
訴訟代理人 羅珍如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1
4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4年5月1
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主張權利
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
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
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法第7
25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,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14年4月22日以114年度司
催字第8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
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,而該裁定已
於114年5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至114年10月14日已滿5個
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等情,
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,則聲請人於
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,揆諸前
開說明,自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雅慧
附表: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-32ZM3256 股票 1 2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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