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2-2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26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13號
聲 請 人 郝致均(即姜為幗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姜為幗之繼承人,經分割遺產而單獨
取得如附表所載股票(下合稱系爭股票),系爭股票已遺失,
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15號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)准予公示
催告,並於民國114年5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爰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經分割遺產取得系爭股票,經本院系爭裁定准
為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11
4年5月14日起5個月內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持票申
報權利,並經本院調閱系爭裁定卷宗屬實,堪認聲請人所述
為真,本件聲請於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4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吳翊鈴
附表: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-23DC0042 股票 1 100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-23DC0043 股票 1 100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-23DC0044 股票 1 1000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-23LB3162 股票 1 300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-31Z99437 股票 1 60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-32Z98462 股票 1 67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-33Z56699 股票 1 85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-34Z61333 股票 1 351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