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2-2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26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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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09號
聲 請 人 張錚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伍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5張,因不慎
遺失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
並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公告在法院網站。現申報權利期間
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
第1項規定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
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
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
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法第725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
法第545條前段、但書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
股票,前經本院於114年6月27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3號裁
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
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,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,於114
年7月1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,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等情,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
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。本件
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4年12月10日始屆滿,惟聲請人提前
於114年11月3日即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,但依民事訴訟法第
545條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
提出原股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梁瑜玲
附表: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61C-26L01674 股票 1 300 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61C-26L19935 股票 1 300 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1C-29Z51856 股票 1 63 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1C-30Z42867 股票 1 67 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-31Z42032 股票 1 14 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-32Z42413 股票 1 14 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-33Z27654 股票 1 19 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-34Z31202 股票 1 77 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-00027579-6 股票 1 42 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-00126647-7 股票 1 18 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-00202597-6 股票 1 27 1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-00275908-5 股票 1 18 1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-00345243-4 股票 1 14 1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-00408515-0 股票 1 34 1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-00481118-9 股票 1 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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