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0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0-30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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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70號
聲 請 人 陳翠娟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8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系爭股票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蔡嘉晏
附表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註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-00091790-9 股票 1 2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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