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0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0-16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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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65號
聲 請 人 黃進烽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壹拾壹張均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
附表所示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票)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
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
14年4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
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
語。
二、按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,得為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;無記名
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,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
之聲請;前項以外之證券,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
示催告之聲請;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
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
項、第558條、第545條第1項前段自明。經查,系爭股票業
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
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
內,嗣聲請人已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,經
本院於114年4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
裁定、本院網站公告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
告卷核閱屬實,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9月15日
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應
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何秀玲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-18DKK546 股票 1 1000 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-18DPS624 股票 1 1000 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-18D45229 股票 1 1000 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-18D45230 股票 1 1000 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-18D45231 股票 1 1000 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-18D45232 股票 1 1000 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-32ZG7982 股票 1 80 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-33Z85657 股票 1 152 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-34Z88316 股票 1 623 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-00073480-1 股票 1 342 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-00160205-3 股票 1 1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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