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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0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0-15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36號
聲  請  人  陳谷清  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1
    4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4年3月6
   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主張權利,
    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
   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
    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
    定有明文。查,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經本院
    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且定申報
    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裁定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
    5個月,嗣聲請人於114年3月5日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
    告於法院網站,業經本院於114年3月6日公告完竣,至114年
    8月6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    出系爭支票等情,業據本院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,
    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,向本院提出本件
    聲請,揆諸前開說明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依潔
附表: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17號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1C-29Z60595 股票 1 63 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1C-30Z50006 股票 1 67 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-31Z49040 股票 1 14 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-32Z49365 股票 1 14 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-33Z32631 股票 1 19 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-00032406-7 股票 1 42 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-00129922-5 股票 1 18 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-00205752-4 股票 1 27 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-00411034-8 股票 1 34  0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-00484237-6 股票 1 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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