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(2025-11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0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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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876號
原 告 龔凱圻
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森棚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煜軒
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
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
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,爰裁定再開辯
論,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洪王俞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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