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1-23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724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蔡杰祐  
被      告  陳政村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9,489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53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7月4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
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
違約金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4,420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7.13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7月12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
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
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
 ㈠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,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與原告簽立貸
    款契約書,向原告借得新臺幣(下同)120萬元,借款期間
    自111年11月3日起至116年11月3日止,利率依原告公告定儲
    利率指數(月變動)加碼3.79%浮動計算(逾期時年利率為5.53
    %),自實際撥款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,如有任何一
   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,視為全部到期,除依借款利率給付遲延
    利息外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
   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约狀態最高連
    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被告自114年7月3日起未依約還款,迄
    今尚積欠原告619,489元、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。
 ㈡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,於114年4月11日與原告簽立貸款契
    約書,向原告借款20萬元,借款期間自114年4月11日起至11
    9年4月11日止,利率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(季變動)加碼
    5.39%浮動計算(逾期時年利率為7.13%),自實際撥款日起,
   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,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,視
    為全部到期,除依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,逾期在6個月
    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
    %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约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被
    告自114年6月11日起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原告194,420
    元、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。
 ㈢被告積欠上開2筆借款未清償,原告自得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
   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。被告未
   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、個人借貸綜
    合約定書、查詢帳戶主檔資料、查詢還款明細、對帳單、放
    款利率查詢表在卷可稽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
   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
    1項規定結果,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。從而,原告基
    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
    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結論: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
    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惠雯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