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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11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478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蔡杰祐  
被      告  吳家慶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民國114年11月2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  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;但擴張或
   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
   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:㈠被告應給
    付原告本金新臺幣(下同)120,346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.03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2月4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1
    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計算
    之違約金。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本金324,909元及自114年1月2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03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2月
    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,按前述利率10
    %,計算之違約金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
    述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本金328,143元
    及自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2.83%計算之利
    息,暨自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
    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内部分,
    按前述利率20%,計算之違約金。㈣被告應給付原告本金92,4
    85元及自114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1.83%計算之
    利息,暨自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
    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内部分,
    按前述利率20%,計算之違約金(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
    訴字第5200號卷【下稱臺北地院卷】第7頁)。嗣本院審理
    時減縮聲明如後貳之一㈠㈡所示(本院卷第19-20頁),均仍
    本於兩造間借貸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本息、違約金
    ,訴訟標的不變。原告所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
    合於上開規定,應予准許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111年5月3日、111年11月2日、112年10月
    27日、113年7月4日分別向原告借款30萬元(即附表二編號1
    )、50萬元(附表二編號2)、40萬元(附表二編號3)、10
    萬元(附表二編號4),約定如附表二所示之條款。詎被告
    屆期未依約清償本息,屢經催討,迄未清償,尚欠如附表一
    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提
    起本訴,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本金120,346元及自114
    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.03%計算之利息。㈡被告
    應給付原告本金324,909元及自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 按年息14.03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,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計算之違約金
    。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本金328,143元及自113年12月27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12.83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1月28日起
  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
    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内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,計算之違
    約金。㈣被告應給付原告本金92,485元及自114年1月4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11.83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2月5日起
  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
    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内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,計算之違
    約金。㈤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㈥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,確實有積欠如附表一所示
    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但目前無能力一次清償完畢等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
    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
    之契約;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
    、數量相同之物。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
   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
    仍從其約定利息;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應支
    付違約金,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8條前段、第233條第1
    項、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
    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,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
    人敗訴之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。
 ㈡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
    約書暨個人借款綜合約定書影本、對帳單暨帳務資料、利率
    變動表影本等為證(臺北地院卷第13-71頁);且被告於言
    詞辯論時,對本件訴訟標的及原告之請求予以認諾,有本院
    114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足稽(本院卷第20-21頁)
    ,依前揭規定,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
    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
    之金額,依法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本判決第1項係本於
    被告認諾所為敗訴之認諾判決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
    項第1款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四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其餘主張與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審
    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予逐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逸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姿敏
附表一
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20,346元 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.03%計算(即違約時放款利率1.74%加13.290%) 無 無 2 324,909元 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4.03%計算(即違約時放款利率1.74%加12.290%) 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計算。 3 328,143元 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2.83%計算(即違約時放款利率1.74%加11.090%) 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至9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4 92,485元 114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1.83%計算(即違約時放款利率1.74%加10.090%) 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至9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總額 865,883元     

附表二
編號 借款人 借款金額 (IP資訊) 借款期限 利息(週年利率) 違約金  1 吳家慶 30萬元 (IP:27.51.72.69)  111年5月3日起至115年2月3日止。 依本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(月)變動加碼年利率13.290%浮動計算 逾期在6個月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。 2 同上 50萬元 (IP:27.53.64.125) 111年11月2日起至116年11月2日止。 依本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(季)變動加碼年利率12.290%浮動計算 逾期在6個月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。 3 同上 40萬元 (IP:27.53.25.243) 112年10月27日起至117年10月27日止。 依本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(月)變動加碼年利率11.090%浮動計算 逾期在6個月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。 4 同上 10萬元 (IP:114.140.88.187) 113年7月4日起至118年7月4日止。 依本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(月)變動加碼年利率10.090%浮動計算  逾期在6個月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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