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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1-16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281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林意惠  
被      告  顏正有限公司

兼
法定代理人  李偉豪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陸仟伍佰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
   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    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顏正有限公司(下稱顏正公司)於民國113
    年4月29日邀同被告李偉豪為連帶保證人,與原告訂立中小
    企業貸款約定書,約定顏正公司得於授信額度新臺幣(下同
    )200萬元範圍內與原告授信往來。嗣顏正公司向原告借款2
    00萬元(拆成兩筆借款180萬元及20萬元撥付),借款期間
    自113年5月30日起至116年5月30日止,並約定利息按中華郵
    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1.5%機動計算,如
    逾期還本或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,自逾期之日起,除依上開
   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逾期6個月以內者,另按上開利率10%
    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另按上開利率20%,加計違約金。詎
    被告並未依約攤還上開借款本息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迄今
    尚積欠原告本金總計149萬6,50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    違約金。另李偉豪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
    償之責,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提起
    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    。
四、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
   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
    還之契約;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
    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
   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但約定利率較高者
    ,仍從其約定利率;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應
    支付違約金,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8條前段、第233條第
    1項、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,
    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,民法
    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,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,係指保證人
    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,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
    而言(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要旨參照);連帶債
    務人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,或其全體,
   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,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
    前,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;又保證債務,除契約另有訂
    定外,包含主債務之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
    主債務之負擔,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五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中小企業
    貸款約定書及申請書、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、
   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、最近截息日查詢、郵政二年利率查
    詢為證(見訴字卷第17至39、59至71頁),經本院核對無訛
    ,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,又被告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    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本院依上開證據
    而為調查之結果,認原告主張之事實,應堪信為真實。從而
    ,原告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
   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,即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爰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嘉慧
附表
編號 原借款金額 債權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(年息) 違約金 1 180萬元 136萬6,394元 自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2% 自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計算,逾期6個月以上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2 20萬元 13萬106元 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計算,逾期6個月以上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合計 200萬元 149萬6,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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