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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1-13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280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林意惠  
被      告  伊凡室內設計有限公司

兼  
法定代理人  紀怡如  
被      告  李忠翰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零參佰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暨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伊凡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及紀怡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
    ,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到場原告
    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    
二、原告主張:伊凡室內設計有限公司(下稱伊凡公司)於民國
    113年11月11日邀同被告李忠翰、紀怡如為連帶保證人,向
    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150萬元,並約定借款期間為自113
    年12月3日至116年12月3日止,採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
    ,利率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
    加週年利率百分之1.5機動計算(現為週年利率百分之3.22
    )。如未依期清償借款本息,除仍應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,
    另應自逾期之日起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  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
    約金。詎伊凡公司自114年3月26日起即未依期清償本息,依
    約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138萬3
    00元、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,爰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法律
   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伊凡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及紀怡如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
    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;李忠翰則表示對原告請求
    無意見等語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
    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
    之契約;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
    、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
   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
    仍從其約定利率;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,應
    支付違約金,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8條前段、第233條第
    1項、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稱保證者,謂當事
    人約定,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由其代負履行
    責任之契約;保證債務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包含主債務之
    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,民法
    第739條、第740條亦有明文。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,係指
   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,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
    責任者而言,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
    即明(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)。
 ㈡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中國信託
    中小企業貸款約定書、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、
    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及利率查
    詢、產品利率查詢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7-19、21-22、23
    、29、25-27、31-33、35頁),且李忠翰對原告本件請求及
    金額計算均不爭執(見本院卷第61-62頁);又伊凡室內設
    計有限公司及紀怡如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經合法通知均未
   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,應視同自認,是
   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
    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
    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本院
    審酌後,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予逐一論駁,併此敘
    明。  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第85條第2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志 




附表:
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124萬2,271元 自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3.22%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13萬8,029元   共計138萬3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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