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9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36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林意惠  
被      告  銳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  
人          林德韋  
被      告  楊旻桓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
: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
    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,而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則
    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
   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。次按
    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
    ,不併算其價額,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    2第2項明定,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、違約金部分(計算至
    起訴前1日)應併算其價額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
    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
    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於114年9月4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案
    列114年度司促字第15370號),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
    議而視為起訴。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
    同)3,283,655元,及自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
    .22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    在6個月內以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
    0%計算之違約金。其中利息、違約金部分計至視為起訴前1
    日即114年9月3日止,金額分別為37,948元、2,897元(元以
    下四捨五入),加計原告請求之債權本金3,283,655元後,
   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,324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
    0,461元,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原告尚應
    補繳裁判費39,961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   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   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件及繕本(需含原支付命令聲請
    狀之全部證物影本)3份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 法  官 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得抗告,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昭伶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