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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(2025-09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30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達特聖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019號
原      告  達特聖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戴英哲  
原      告  以利莎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戴英哲  
共      同
訴訟代理人  周伯諺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欣辰健康股份有限公司
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依原告變更
後聲明之請求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721,807
元(計算式:1,514,709元+1,196,712元+10,386元=2,721,807元
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
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
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,44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 法  官 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 月    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昭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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