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閱卷(2025-11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8
案號: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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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250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,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13 年度全字第
48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卷證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緣聲請人對債務人羅任翔間清償債務強制執
行事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 年度司執字第31469 號
受理在案,惟因執行無果終結,聲請人並未受償,現查得第
三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羅任翔聲請假扣押並經本院以
113 年度全字第48號(下稱系爭事件)裁定在案,為保障聲
請人權益並維護強制執行之效率及品質,避免屢次執行無果
,造成司法資源浪費,聲請人有確認執行標的之必要。為此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、2 項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
件卷宗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
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;第三人經當事人同
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
院裁定許可,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、2 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又所謂有法律上利害之關係之第三人,係指本訴訟之裁判
效力及於第三人,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,因當事人之一造
敗訴,而將致受不利益,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三
人,而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,於法律上
或事實上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,將致受不利益者而言
(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038號裁判要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非系爭事件之兩造當事人,此有系爭事件裁定
在卷可參,自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閱
覽系爭事件卷宗。其次,第三人雖可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
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經法院裁定許可閱覽卷宗,但聲請人並
未提出其業經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據資料;又聲請
人雖釋明其為羅任翔之債權人,惟依聲請人所述,其係為實
現債權而聲請閱卷,此屬經濟上之利害關係,並非聲請人受
系爭事件判決效力所及,抑或於私法上之地位因系爭事件當
事人之一造敗訴,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
結果將致受不利益,揆諸前揭說明,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2
條第2 項規定具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之要件有間,故聲請人聲
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陳仙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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