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宣告破產(2025-12-0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4 案號: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破字第4號
聲  請  人  劉美芳  
代  理  人  黃有衡律師
            陳倩宇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宣告劉美芳破產。
選任余景登律師為破產管理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自民國105年3月2日起擔任建榮生技
    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建榮生技公司)之法定代理人,聲請人
    配偶黃建榮為建榮生技公司唯一研發人員,負責研究抗病毒
    產品。惟黃建榮於113年8月間經診斷患有疾病、行動困難,
    無法再進行研發,建榮生技公司透過銷售剩餘商品亦無法負
    擔所有債務。建榮生技公司債權人要求聲請人必須擔任保證
    人或本票發票人,聲請人現積欠新臺幣(下同)67,398,815
    元債務,聲請人破產財團扣除別除權之金額則為12,091,811
    元,顯無法清償所有債務。然聲請人資產扣除相關破產費用
    支出及聲請人破產程序進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後,應尚有
    餘款可分配予全體債權人,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,爰依破產
    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云等語。
二、按破產,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,宣告之;破產,除另有
    規定外,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;債務人停止支
    付者,推定其為不能清償,破產法第57條、第58條第1項、
    第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,應先
    於破產債權,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;破產宣告後,如破產
    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,法院因破產管
    理人之聲請,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,破產法第97條、第14
    8條亦有明文。依上開規定旨趣,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
    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外,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
    。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,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,倘債務
    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,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
    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債務,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
    ,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為由,裁定駁回聲請(最高法院
    96年度台抗字第581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而依破產法第95、9
    6條規定,財團費用應包括:㈠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
    所生之費用、㈡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、㈢
    破產管理人之報酬、㈣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
    費;財團債務則包括:㈠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
    而生之債務、㈡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
    生之債務,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、㈢
    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、㈣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
    生之債務。
三、經查:
㈠、聲請人債務即破產債權部分:  
1、聲請人有如附表一「查明債務金額」欄所示總計至少62,631,
    507元之債務等情,有附表一「證據出處」欄位所載之證據
    可佐,堪認為真。
2、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,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,為破產債權,
    但有別除權者,不在此限;在破產宣告前,對於債務人之財
    產有質權、抵押權或留置權者,就其財產有別除權。有別除
    權之債權人,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;有別除權之債權
    人,得以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,為破產債權而行
    使其權利,破產法第98條、第108條、第109條分別定有明文
    。經查,聲請人所有如附表三所示土地,已設定最高限額抵
    押權13,000,000元予債權人高雄市大寮區農會,而依附表一
    編號1所示,高雄市大寮區農會函覆對聲請人仍有本金9,675
    ,400元之債權未獲清償。又附表三所示不動產經鑑價後,價
    格約10,678,000元,有詠曜綠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估報
    告書可參(院二卷第155-176頁),是高雄市大寮區農會實
    行抵押權後預計可全部受清償,無庸計入破產債權。
3、在扣除如前述2所示之數額後,聲請人之破產債權應至少為52
    ,956,107元(計算式:62,631,507元-9,675,400元=52,956,
    107元)。
㈡、聲請人資產即破產財團部分:
1、聲請人有如附表二所示總計3,387元、美金59.3元(參酌臺灣
    銀行114年11月間現金買入歷史匯率,以1美元兌換新臺幣30
    .5元計算,約1,80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存款等情,有附表
    二「證據出處」欄位所載之證據可佐,堪認為真。
2、聲請人名下如附表三、四所示高雄市大寮區土地及房屋,經
    鑑價後,價格合計約17,294,155元,有上揭詠曜綠景不動產
    估價師事務所鑑估報告書可參。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1
    103號強制執行案件中,附表三、四土地房屋第1次公開拍賣
    之最低價額合計為18,000,000元,有本院114年10月28日雄
    院國113司執祥字第89975號民事執行處通知在卷可參(院二
    卷第241頁)。以附表三、四土地房屋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1
    8,000,000元計算(但仍尚有減價拍賣之可能),扣除高雄
    市大寮區農會行使有別除權之債權9,675,400元後(院一卷
    第301-303頁),應餘有8,324,600元(計算式:18,000,000
    元-9,675,400元=8,324,600元)
3、上開拍賣聲請人附表三、四房屋、土地金額,加計1所示聲請
    人現有存款項後,聲請人可供清償債務之財產應為8,329,79
    6元(計算式:8,324,600元+3,387元+1,809元=8,329,796元
    )。  
㈢、承前所述,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為52,956,107元,與聲請人目
    前實際可成為破產財團之資產約為8,329,796元,足認聲請
    人之資產顯已無法清償債務,本件聲請人具破產原因,堪以
    認定。
㈣、破產實益:
1、查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(
    本院限閱卷),其若經宣告破產後,必要生活費應列入財團
    費用。參考司法院所公布之114年每月生活所必需(必要生
    活費用)數額一覽表(院一卷第77頁),其每月必要生活費
    用應認為19,248元。再依同院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
    點第2點規定,破產事件之辦理期限為2年6個月,據此預估
    聲請人於破產程序進行期間前開破產財團資產支應之必要生
    活費用約577,440元(計算式:19,248元×30=577,440元)。
2、又依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聲請人若經宣告破產
    後,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應列入財團費用,其報酬並由法院斟
    酌案情繁簡、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財團之財產難易、時間長
    短、分配是否適當等事項,參酌會計師公會或律師公會酬金
    標準斟酌核定之,約為5萬元至10萬元不等。經審酌聲請人
    資產項目尚屬單純,而其破產債權則多屬借貸、保證等金錢
    債務,則所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應不致逸脫上開範酬。又破
    產監查人亦為破產程序必備機關,依破產法第128條規定,
    破產法第84條規定於監查人亦準用之,是監查人之報酬應視
    為管理破產財團之費用,而列為財團費用。是破產程序所需
    支付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,包括破產管理人、破產監查人
    之報酬以及登報公告、製作表冊、往返法院閱覽案卷、召開
    會議、開庭、通知債權人等相關費用,認應約為15萬元。
3、則以聲請人之破產財團數額,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用破產管
    理人、破產監查人之報酬及相關程序費用,應仍有約7,602,
    356元(計算式:8,329,796元-577,440元-150,000元=7,602
    ,356元)可供運用,自應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。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人之資產不足清償債務,有前述破產原
    因,且其現有財產尚足組成破產財團並支應破產財團費用、
    清償優先債權,具有破產實益。是以,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
    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五、按破產管理人,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
    中選任之,破產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本院審酌社團
    法人高雄律師公會願任破產管理人之會員名冊中之余景登律
    師具律師資格,且有擔任破產管理人之經驗,應具處理本件
    破產管理事務之能力,復經本院徵詢,亦表示願意擔任本件
    破產管理人(院二卷第293頁),爰依前開規定,選任其為
    破產管理人。
六、按法院為破產宣告時,應選任破產管理人,並決定左列事項
    :一、申報債權之期間。但其期間,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,
    15日以上,3個月以下。二、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。但其
    期日,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個月以內,破產法第64條固有
    明文,惟本院就破產事件之事務分配,係將破產之裁定與破
    產裁定確定後之破產程序分由民事庭與民事執行處法官辦理
    ,未免將來案件移由民事執行處法官辦理時作業時程難以配
    合,爰將此申報債權期間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交由執行
    處承辦法官決定,併此敘明。
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依破產法第5條、民事訴訟
    法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 年  12  月  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瑄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希潔
附表一:(聲請人債務;新臺幣)
編號 債權人 聲請人聲明之債務金額(院二卷第141-143頁) 發生原因 查明後債務金額  證據出處/備註 1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9,967,000元 消費借貸 本金 9,675,400元 (另有利息) ⑴高雄市大寮區農會114年7月31日陳報狀(院二卷第33-37頁) ⑵在附表三所示土地有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,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(院一卷第頁301-308頁)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,590,000元 消費借貸 本金 1,557,338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4日陳報狀(院二卷第181、193頁)     利息 86,123元      違約金 8,293元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,689元 信用卡債務 本金 79,201元 中國信託銀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29日陳報狀(院二卷第39-47頁)     利息 5,179元      違約金 1,200元      訴訟費用 1,065元  4 臺灣土地銀行楠梓分行 5,875,000元 保證債務  建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4,615,784元 臺灣土地銀行楠梓分行114年7月31日函(院二卷第49-63頁)      建榮企業有限公司 1,469,273元  5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5,159,000元 本票債務 本金 1,399,000元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7日陳報狀(院二卷第195-197頁) 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公司 7,374,000元 保證債務 建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2,700,000元(另有利息及違約金) ⑴兆豐銀行楠梓分公司114年8月1日陳報狀(院二卷第107頁) ⑵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67號、114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(院二卷第109-121頁)     建榮企業有限公司 本金4,666,668元(另有利息及違約金)  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2,818元 信用卡債務  186,993元 合作金庫銀行114年8月1日陳報狀(院二卷第65、73頁) 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如分行 1,730,000元 消費借貸  1,784,029元 合作金庫銀行114年8月1日陳報狀(院二卷第65、69頁)         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如分行 2,840,000元 保證債務 建榮企業有限公司 2,899,658元 合作金庫銀行114年8月1日陳報狀(院二卷第65-67頁) 1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行 18,769,000元 保證債務 建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9,244,046元 合作金庫銀行114年8月1日陳報狀(院二卷第65、71頁) 11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衙分行 2,504,000元 保證債務 建榮企業有限公司 916,657元 高雄銀行草衙分行114年11月10日函(院二卷第245頁) 12 滙豐(臺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79元 信用卡債務  無積欠款項 滙豐(臺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18日函(院二卷第237頁) 1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193元 信用卡債務  無積欠款項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8日陳報狀(院二卷第203頁) 1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-20元 信用卡債務  無積欠款項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4年7月31日函(院二卷第123頁) 15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3,335,600元 本票債務  無函覆結果;但右列裁定金額同聲請人聲明之3,335,600元。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964號、10963號民事裁定(院一卷第69-72頁) 16 劉怡君 8,000,000元 消費借貸  無函覆結果;但右列支付命令金額同聲請人聲明之8,000,000元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27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(院二卷第145-146頁)  總計 67,398,815元   62,631,507元  
附表二:(聲請人資產存款部分;新臺幣)
編號 銀行名稱 帳戶帳號 聲請人聲明剩餘金額 (院一卷第187-188頁) 查明後剩餘金額 證據出處 1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-000000000000 755元  0元 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4年6月30日函(院一卷第319-320頁) 2 臺灣土地銀行中正分行 0000000-000000000000 13,034元 0元 臺灣土地銀行中正分行114年7月3日函(院一卷第345-347頁) 3 第一商業銀行十全分行 000-000-00-000000 127元 127元 第一商業銀行十全分行114年7月3日函(院一卷第353-367頁) 4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苓雅分行 000000000000 2,256元 2,256元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資訊暨營運管理處114年7月1日函(院一卷第401頁)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000-000000000000 69元 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27日函(院一卷第335-341頁) 6 臺灣銀行 000-0000-000000000000 46元 46元 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國內票據集中作業中心1147月3日函(院一卷第369-373頁) 7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0000000-00-00000-0-0 0元 0元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114年7月2日函(院一卷第329-333頁) 8 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000000000000 無 0元 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114年7月1日函(院一卷第377、381頁) 9 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000000000000 181元 181元 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114年7月1日函(院一卷第377-379頁) 1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 000-000000000000 0元 0元 國泰世華商業南高雄分行114年7月1日函(院一卷第323-327頁) 1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 美金58.16元 美金58.16元 國泰世華商業東高雄分行114年7月15日函(院一卷第407-410頁) 12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武廟分社 00000000000000 845元 645元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114年7月10日函(院一卷第395-399頁) 13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陽明分社 00000000000000 有開戶,查無資料 66元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114年7月10日函(院一卷第393頁) 1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0000000000000 美金1.14元 美金1.14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岡山分行114年7月14日函(院一卷第403-405頁) 1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順分行 0000000000000 0元 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順分行114年7月8日函(院一卷第387-389頁) 1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0000000000000 有開戶,查無資料 查無交易明細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東分行114年7月23日函(院一卷第435-437頁) 1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華分行 0000000000000 有開戶,查無資料 查無交易明細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華分行114年7月28日函(院二卷第233-235頁) 1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0元   1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有開戶,查無資料   2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有開戶,查無資料   2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 66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4年7月7日函(院一卷第375頁)  合計  17,313元 美金59.3元 3,387元 美金59.3元  
附表三:(聲請人資產土地部分)
編號 土地坐落     面積 權利範圍 最高限額抵押權 (新臺幣) 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高雄市 大寮區 上寮南  250 562 全部 第一順位: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金額:13,000,000元         第二順位: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額:4,800,000元 備註:此筆已清償(院二卷第151頁、第249頁) 
附表四:(聲請人資產建物部分)
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權利範圍   建物門牌 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1 394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地號  一層:328.81 合計:328.81 雨遮:28.82 全部  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0○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