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程序(2025-10-29)
消費/小額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9
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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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67號
聲 請 人 宋睿程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宋睿程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
清算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前依消費者債務清
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規定,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
案,惟調解不成立。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
和解或宣告破產,爰聲請清算等語。
二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
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清算;法院
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
生效力;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
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
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消債條例第3條、第80
條前段、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提出債權人清冊,向本院聲請
調解債務清償方案,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3號(該
卷下稱調卷)受理,於114年3月17日調解不成立,聲請人於
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
閱無訛。
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
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,財產狀況如附
表一。另聲請人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部分,
經本院依職權函詢保單狀況及預估解約金數額,迄未獲回
覆,因該保單解約金之數額無礙於本件清算聲請之准駁,
爰暫未予列計,併附敘明。
⒉又聲請人自112年1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
二。另聲請人父親宋元雄於108年7月2日歿,繼承人含聲
請人在內共4人,所遺房屋2筆、土地2筆業由聲請人母親
辦理繼承登記(清卷第543-547頁)。
⒊上開各情,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
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(清卷第45-49頁)、113年度稅務電
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(清卷第369-371頁)、財產
及收入狀況說明書(清卷第13頁)、債權人清冊(清卷第
17-21頁)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
權人清冊(清卷第25-33頁)、信用報告(清卷第35-43頁
)、戶籍謄本(清卷第53頁)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
料表(清卷第55-57頁)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(清
卷第67-75頁)、社會補助查詢表(清卷第145-147頁)、
租金補助查詢表(清卷第149頁)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
高屏澎東分署函(清卷第249頁)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
(清卷第251頁)、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(清卷第509頁)
、車輛查詢資料(清卷第511頁)、健保投保資料(清卷
第59頁)、圣宝科技實業社陳報狀(清卷第355頁)、在
職工作薪資證明書(清卷第63-65頁)、聲請人114年5月6
日補正狀(清卷第301頁)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(清卷
第489-494頁)、美濃地政事務所函(清卷第521-533頁)
、旗山地政事務所函(清卷第541-575頁)、南山人壽函
(清卷第273-299頁)、台灣人壽函(清卷第165-234頁)
、遠雄人壽函(清卷第253-272頁)等附卷可證。
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、收入情況,爰以聲請人於圣宝科技
實業社114年1月至4月平均每月收入24,950元(計算式:9
9,800÷4=24,950),評估其償債能力。
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
聲請人雖主張每月支出21,895元(無房屋租金,清卷第13頁
)云云。然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
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定之
,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
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,040元,1.2倍
即19,248元。又聲請人陳稱係於其配偶所有房屋居住,無房
屋費用支出(見調卷第161頁),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
活費時,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
中,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(大約為24.36%)。依此
計算結果,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4,559元為準【
計算式:19,248×(1-24.36%)=14,559】,逾此範圍,難認
必要。
㈣綜上所述,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4,950元,扣除必要生活費14,
559元後,尚餘10,391元。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5,641,
652元(調卷第85-148、171-177頁),扣除南山人壽、台灣
人壽、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共145,223元後,以上開餘額按
月攤還結果,至少約須124年【計算式:(15,641,652-145,
223)÷10,391÷12≒124】始能清償完畢,參酌聲請人年紀、
學歷、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,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。從而
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,應予准許,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
本件清算程序。
四、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、第83條第1 項、第16條第1 項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何福添
附表一
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(新臺幣) 備 註 1 車輛 1998年出廠 1部 96年6月12日逾檢註銷牌照,車體已交由資源回收商處理。(清卷第497、509-511頁) 2 保單解約金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55,490元 112年10月25日領取保險給付69,152元。(清卷第273-299頁)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,156元 (清卷第165-234頁)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9,577元 112年9月26日領取保險給付39,950元。(清卷第255-256元)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
附表二
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(新臺幣) 1 圣宝科技實業社工作收入 (清卷第355頁) 112年 277,750元 113年 277,301元 114年1月至4月 99,800元 2 勞保傷病給付 (清卷第251頁) 112年1月6日 1,263元 3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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