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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(2026-03-25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5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45號

聲  請  人  陳宥蓁 




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陳宥蓁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
更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前依消費者債務清
    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規定,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
    ,惟調解不成立。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
    產,爰聲請更生等語。
二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   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   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者,
   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
    ;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
    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
   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
   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消債條例第3條
    、第16條第1項、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    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9日提出債權人清冊,向本院聲請債務
    清理之調解,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32號(該卷下稱
    調卷)受理,於114年7月16日調解不成立,即於同日以言詞
    聲請更生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
    。
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
  ⒈聲請人於112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
      。又聲請人自112年5月起迄之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
      表二。
  ⒉上開各情,有112年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
     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(調卷第33-37頁)、財產及收入狀
      況說明書(調卷第15-23頁)、債權人清冊(調卷第25頁
      )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
      (調卷第43-47頁)、信用報告(調卷第49-61頁)、戶籍
      謄本(更卷一第761頁)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
      (調卷第39-41頁、更卷一第37-39頁)、個人商業保險查
      詢結果表(更卷一第721-739頁)、社會補助查詢表(更
      卷一第41頁)、租金補助查詢表(更卷一第43頁)、勞動
      部勞工保險局函(更卷一第71-72頁)、勞動部勞動力發
      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(更卷一第69頁)、存簿暨交易明細
      (更卷一第111-167、741-755頁、更卷二第113-125頁)
      、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函(更卷一第89-93頁)、
     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(更卷一第67頁)、呱
      呱呱有限公司陳報狀(更卷一第97-99頁)、長行生物科
 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函(更卷一第73頁)、泰樂國際文化有限
      公司陳報狀(更卷一第77頁)、大晴國際室內裝修設計股
      份有限公司函(更卷二第69-79頁)、薪資單(更卷二第1
      05-111頁)、收入切結書(更卷二第97-103頁)、優食台
      灣股份有限公司每週帳單明細(更卷一第169-707頁)、
     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函(更卷二第89-91頁)、美商多特
      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(更卷一第81-83頁)、聲請人1
      15年3月10日補正狀(更卷二第141頁)、富邦人壽陳報狀
      (更卷二第41-59頁)、遠雄人壽函(更卷二第61-67頁)
      、南山人壽函(更卷二第81-87頁)等附卷可證。
 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、收入情況,爰以聲請人於大晴國際
      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至11月平均每月收入
      ,加計美商多特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4年1月至8月平
      均每月收入,共32,893元(計算式:125,089÷4+12,971÷8
      =32,893,小數點以下4捨5入,下均同),評估其償債能
      力。
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
 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9,248元(含房屋租金,調卷第21頁)
    ,並提出租賃契約書(更卷一第709-719頁、更卷二第95頁
    )為證。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
    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定之,
    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
    會司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,970元,1.2倍即
    20,364元,聲請人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僅主張以19,248元計
    算,尚屬合理,應予採計。
 ㈣承上,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2,893元,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
    9,248元後,剩餘13,645元。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,420,6
    65元(調卷第95-99頁),扣除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後,以
    每月所餘逐年清償,至少須約9年【計算式:(1,420,665-1
    5,092)÷13,645÷12≒9】始能清償完畢,參酌聲請人年紀、
    學歷、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,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。此外
    ,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,200萬元,且
    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
    聲請之事由存在。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
    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四、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、第45條第1 項、第16條第1 項,
    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法 官 何佩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5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福添
              
附表一
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(新臺幣)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2年度 705,644元 (調卷第35-37頁)    113年度 678,253元  2 保單解約金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5,092元  112年7月17日領取保險給付1,140元。 (更卷二第41-59、119) 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要保人為聲請人父親陳明安 (更卷二第81-87頁)  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要保人為聲請人父親陳明安 (更卷二第61-67頁) 

附表二
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(新臺幣) 1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(更卷一第91-93頁) 112年5月至12月 388,039元   113年1月至12月20日 596,258元 2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(更卷一第67頁) 113年12月25日至114年2月28日 71,812元 3 呱呱呱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(更卷一第99頁) 114年4月14日至16日 4,928元 4 長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(更卷一第73頁) 114年4月25日至5月12日 16,197元  5 富甲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(更卷一第37-39頁、更卷二第141頁) 114年5月19日至21日 5,000元 6 泰樂國際文化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(更卷一第77頁) 114年6月2日至7月25日 55,635元 7 大晴國際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(更卷二第73-79頁) 114年8月6日至11月 125,089元 8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(更卷一第169-707頁) 112年5月至12月 30,706元   113年2月 6,371元   114年3月至4月 8,891元 9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(更卷二第91頁) 114年3月17日至30日 1,276元 10 美商多特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直銷收入 (更卷一第81-83頁) 112年5月至12月 13,654元   113年 26,321元   114年1月至8月 12,971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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