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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(2025-12-23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3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優品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

聲  請  人  王宸螢



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王宸螢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
始更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前依消費者債務清
    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規定,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
    限公司(下稱中信銀行)聲請前置協商,惟協商不成立。伊
    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爰聲請更生等語
    。
二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   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   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者,
   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
    ;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
    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
   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
   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消債條例第3條
    、第16條第1項、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    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前向中信銀行聲請前置協商,於民國114年3月26日協
  商不成立,嗣於114年4月3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等情,有
  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(卷第53頁)、中信銀行陳報狀(卷
    第221-269頁)附卷可稽,堪信為真實。
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
 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之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
      一,另聲請人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部分,經
      本院依職權函詢保單狀況及預估解約金數額,迄未獲回覆
      ,因該保單解約金之數額無礙於本件更生聲請之准駁,爰
      暫未予列計,併附敘明。
  ⒉又聲請人自112年4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
      二,未領取補助。
  ⒊上開各情,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
     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(卷第21-25頁)、113年稅務電子閘
     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(卷第125-129頁)、財產及收入
      狀況說明書(卷第11-13頁)、債權人清冊(卷第431頁)
      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(
      卷第27-31頁)、信用報告(卷第33-49頁)、戶籍謄本(
      卷第19頁)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(卷第51-52
      、131-132、475-477頁)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(卷
      第339-343頁)、社會補助查詢表(卷第133頁)、租金補
      助查詢表(卷第135頁)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(卷第179
      頁)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(卷第181頁
      )、健保投保資料(卷第309-315、479-487頁)、存簿(
      卷第55-79、345-377頁)、薪資袋(卷第433-459頁)、
      艾亞邑企業社陳報狀(卷第203-205頁)、元新眼科診所
      陳報狀(卷第183-185頁)、拓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
      狀(卷第168-175頁)、鄰好西醫診所陳報狀(卷第189-1
      93頁)、薪資明細單(卷第319、461、495頁)、收入切
      結書(卷第523-525頁)、伊莎貝爾休閒有限公司函(卷
      第517-519頁)、優品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函(卷第497-501
      頁)、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函(卷第271-291頁)、聲
      請人114年9月17日及12月15日陳報狀(卷第429-430、521
      頁)、三商美邦人壽函(卷第397-422頁)等附卷可證。
  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、收入情況,爰以聲請人於優品生醫
      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至10月平均每月收入35,645元(計
      算式:106,934÷3=35,645,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
      入),評估其償債能力。
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
 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8,899元(包含每月房屋租金,卷第13
    頁),並提出租賃契約(卷第81-85頁)、與房東對話擷圖
    (卷第327-337頁)為證。而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
    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
    生活費1.2倍定之,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
    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
    為16,040元,1.2倍即19,248元,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
    費用約18,899元,尚屬合理,應予採計。
 ㈣承上,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5,645元,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
    8,899元後,剩餘16,746元。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,796,0
    37元(卷第197-201、209-269、293-302、383-385頁),扣
    除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共228,575元後,以每月所餘逐
    年清償,至少須約8年【計算式:(1,796,037-228,575)÷1
    6,746÷12≒7.8】始能清償完畢,參酌聲請人年紀、學歷、專
    業智識能力等情形,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。此外,聲請人
   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,200萬元,且無消債條
    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
    由存在。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爰命司法
    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四、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、第45條第1 項、第16條第1 項,
    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法 官 何佩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3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福添
              
附表一
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(新臺幣)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189,567元 (卷第21-23、125-129頁)    112年度 316,767元    113年度 345,721元  2 保單解約金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,880元、美元7176.16元  ①美元部分以聲請時臺灣銀行現金買入匯率31.59計,折合新臺幣226,695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。 ②112年12月19日、113年12月19日各領生存保險金美元560元。 (卷第463、397-422頁) 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  

附表二
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(新臺幣) 1 艾亞邑企業社工作收入 (卷第203-205、433-459頁) 112年4月至12月 237,230元   113年1月至8月 236,861元 2 元新眼科診所工作收入 (卷第183-185頁) 112年5月1日至5日 566元 3 拓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(卷第168-175頁) 112年9月13日至10月31日 28,237元 4 鄰好西醫診所工作收入 (卷第189-193頁) 113年10月7日至31日 19,301元  5 多那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(卷第51-52、355頁) 112年12月20日至113年8月1日 106,301元 6 直航聯合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(卷第131-132、349頁) 114年2月26日至4月12日 38,085元 7 東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(卷第429頁) 114年5月至7月 63,438元 8 伊莎貝爾休閒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(卷第517-519頁) 114年6月23日至7月2日 7,699元 9 優品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(卷第499-501頁) 114年8月至10月 106,934元 10 出售泰達幣由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存入款項 (卷第75頁) 112年5月8、15日 29,000元 11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(卷第71頁) 112年4月1日 6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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