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(2025-12-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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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0
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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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9號
聲 請 人 林昱秀(原名:林秀如)
代 理 人 熊健仲律師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林昱秀自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
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前依消費者債務清
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規定,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
,惟調解不成立。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
產,爰聲請更生等語。
二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2,000,000元者
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
生;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
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
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
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消債條例第3
條、第16條第1項、第42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
三、經查:
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2月7日提出債權人清冊,向本院聲請債
務清理之調解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3號受理,
於114年3月19日調解不成立,聲請人於同年4月7日具狀聲請
更生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。
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
⒈聲請人於111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各為0元、132,000元、334,2
90元,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全球人壽)保單,
惟無解約金;又其在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
司台灣分公司(下稱友邦人壽)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
司保單部分,經本院依職權向各該保險公司函詢保單狀況及
預估之解約金數額,迄未獲回覆,而此部分保單縱有保單解
約金,其數額亦無礙於本件更生聲請之准駁,爰暫未予列計
。
⒉聲請人於106年9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在蕾蒂蔻寢具任職,11
2年2月至7月收入共177,000元;於112年8月1日至113年8月1
5日在睡眠王國寢飾有限公司(下稱睡眠公司)任職,期間收
入共374,372元;自113年8月20日起在床墊王國床業有限公
司(下稱床墊公司)任職,113年8月至12月收入共136,527元
,114年1月至4月收入共133,588元;又其曾於113年1月13日
領取友邦人壽生存保險金5,000元,於112年4月1日領取全民
共享普發現金6,000元,未領有其他給付、津貼或補助。
⒊聲請人之父林榮珍於111年11月30日死亡,遺有土地3筆,聲
請人已抛棄繼承。
⒋上開各情,有111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
屬資料清單(更卷第37-39、289-291頁)、財產及收入狀況
說明書(更卷第19-27頁)、債權人清冊(更卷第29頁)、
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(更卷
第43-49頁)、當事人信用報告(更卷第51-71頁)、勞工保
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(更卷第73-77、293-295頁)、個人
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(更卷第183-193頁)、社會補助查詢
表(更卷第299頁)、租屋補助查詢表(更卷第301頁)、勞
動部勞工保險局函(更卷第337-339頁)、存款資料(更卷
第79-83、149-151、157-161、169-171、229-236頁)、在
職證明書(更卷第145、163頁)、收入明細表(更卷第147
頁)、睡眠公司陳報狀(更卷第121頁)、工作證明書(更
卷第153頁)、薪資表(更卷第155、165-167頁)、床墊公
司陳報狀(更卷第125-127頁)、聲請人114年5月27日陳報
狀(更卷第129-135頁)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(更卷第303
-311頁)、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函(更卷第329-335頁)
、家事事件公告(更卷第261頁)、全球人壽函(更卷第343-
347頁)等附卷可證。
⒌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及收入情況,爰以其於床墊公司113年8
月至114年4月平均每月收入約30,013元【計算式:(136527+
133588)÷9=30013,本裁定計算式採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
,評估其償債能力。
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,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支出18,50
0元(無房屋租金,更卷第19-27頁)。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
用,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
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定之,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
明文。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
低生活費為16,040元,1.2倍即19,248元。又聲請人自陳借
住在其弟媳所有房屋(更卷第25頁),無租金之支出,即應
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中,扣除相當
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(大約為24.36%)。依此計算結果,聲
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4,559元為準【計算式:1924
8×(1-24.36%)=14559】,逾此範圍部分,難認必要。
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,聲請人陳稱須負擔其母林蘇素暇
之扶養費,每月10,000元等語(更卷第19-27頁)。經查:
⒈聲請人之母林蘇素暇(30年生)與其配偶即聲請人之父林榮
珍(111年11月30日死亡)育有含聲請人在內共7名子女,有
戶籍謄本(更卷第181頁)、家族系統表(更卷第223頁)為
證。
⒉林蘇素暇無業,於111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各為45,676元、19,
179元、11,249元(均為利息、股利所得),有大立光電股份
有限公司股票3股、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,000股,
依聲請人聲請更生日之收盤價計算,現值共約244,185元,
原每月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(下稱國保年金)3,
772元,自113年1月起調為每月領取4,049元,於112年4月2
日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,000元,於112年10月6日、113年
9月27日各領取重陽禮金1,500元等情,有111至113年綜合所
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(更卷第173-17
7、273-277頁)、社會補助查詢表(更卷第283-286頁)、
租屋補助查詢表(更卷第287頁)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
料表(更卷第137-139頁)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(更卷第3
37-339頁)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(更卷第197-199頁
)、存款資料(更卷第203-221頁)附卷可參。觀之前開資
料,可見林蘇素暇目前每月領取國保年金4,049元,於111至
113年各有元大商業銀行利息8,147元、6,961元、6,806元,
且名下尚有股票,並曾於112年6月27日自帳戶提領20萬元、
10萬元供聲請人支付家中更換電器費用及供聲請人胞妹周轉
,堪認林蘇素暇尚有相當資產,應可維持生活,並無受聲請
人扶養之必要,聲請人主張支出母親扶養費部分,不予採計
。
㈤綜上,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30,013元,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4,
559元後,剩餘15,454元,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11,697,
603元(調卷第85頁),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,至少須約63
年(計算式:00000000÷15454÷12=63)始能清償完畢,應認
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。此外,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
債務總額未逾12,000,000元,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
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。則聲請人
聲請更生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
生程序。
四、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翔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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