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保全處分(2026-01-1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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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3
案號:消債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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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40號
聲 請 人 柯玉文
代 理 人 林易玫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
條例)規定,向本院聲請更生(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98號),
惟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南山
人壽)保險契約,經部分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為維持債權
人間之公平受償,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,聲請裁定停止
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2606號、114年度司執字第129874號
民事強制執行事件(以下分別稱A、B執行事件)之強制執行程
序等語。
二、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
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
保全處分,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
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,除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外,對於
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。更生程序終結
時,不得繼續之強制執行程序,視為終結。消債條例第48條
第2項及第69條後段亦分別設有明文。是於法院裁定開始更
生程序前,除別有緊急或必要情形致更生目的無法達成外,
債權人依法得訴訟及強制執行之權利均應不受影響。再參以
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保全處分目的,係為防杜債務人
之財產減少,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,及使債務人有重建
更生之機會,尚非作為債務人延期償付債務之手段,因此法
院是否為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之保全處分,自應參酌立法
目的及相關規定審慎為之。
三、經查:
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提出債權人清冊,陳明其債權人
共4人,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
債調字第485號受理,嗣於114年8月20日調解不成立,並於
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(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98號)等情,業經
本院依職權調取各該卷宗核閱無訛。又聲請人之債權人遠東
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遠東銀行)向本院聲請以A
執行事件,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,本院民事執行處於
113年11月25日核發執行命令,禁止聲請人收取對第三人南
山人壽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,第三人亦不得對
聲請人清償(該執行命令另就聲請人對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
限公司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部
分為扣押命令,惟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聲請人之
保險契約解約金未達起扣點,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則
陳報聲請人現無符合扣押標準之保單可供扣押,經本院民事
執行處於114年10月21日以執行命令撤銷相關扣押命令,茲
不贅述);聲請人之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
玉山銀行)則聲請本院以B執行事件,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
執行,該執行事件於114年9月17日併入A執行事件;南山人
壽於113年12月30日函覆聲請人有如附表編號所示保險契約
債權,遠東銀行於114年5月14日具狀請求將如附表所示保險
契約解約換價,聲請人則於114年6月30日具狀聲請暫緩執行
或僅就「於解約金超過146,730元範圍」部分終止保險契約
;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4年9月2日通知債權人,因應保險法
修法新增介入權3個月等待期間,故待保險法修正公布三個
月後再行進行,復於114年10月23日以執行命令終止如附表
所示保險契約,並命南山人壽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等情,
有執行命令、函、併案函、南山人壽陳報狀、遠東銀行陳報
狀及聲請人聲明異議狀等件(本院卷第11-19、26-36頁)在卷
可稽。
㈡聲請人固以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債權現受強制執行為由,聲
請本院為保全處分。然更生程序主要係以法院裁定開始更生
程序後之聲請人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固定收入,作為
更生方案之清償來源,與清算程序係以債務人既有財產為清
算財團分配於債權人,尚所不同。又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債
權,均屬人壽保險契約,且各該解約金數額均逾保險法第12
3條之1規定之數額,自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,則於
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,遠東銀行、玉山銀行繼續執行聲
請人對於南山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,並無礙於嗣後聲請人更
生程序之進行與更生目的之達成;且倘其餘債權人欲行使債
權,亦得於A、B執行事件聲明參與分配或併案聲請強制執行
,而不妨礙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。此外,聲請人復未具體釋
明有何保全處分之緊急或必要情形存在,則僅憑聲請人已提
出更生聲請之事實,尚難認A、B執行事件執行事件對如附表
編號所示保險契約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有礙其更生程序之進
行及目的之達成,而有以保全處分裁定停止各該強制執行程
序之必要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,為無理由,應予駁
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書 記 官 黃翔彬
附表:
編號 要保人/ 被保險人 保險契約名稱 保險契約號碼 預估解約金 1 柯玉文/ 曾珮瑜 增富年年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Z000000000 約美元8,833.87元 2 柯玉文/ 柯玉文 雙喜年年2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(定期給付型) Z000000000 約新臺幣267,917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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