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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(2025-11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8 案號:救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豐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119號
聲  請  人  鄧友信  
代  理  人  廖啓彣律師
相  對  人  豐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仁崇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
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,法院應依其聲請
    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勞
   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
    條之特別規定,應優先適用。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
    提起民事訴訟,其聲請訴訟救助,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
    用為必要。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,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
    主張之事實,無須調查辯論,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
    。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,或當事人之主
    張縱為真實,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。若本案訴
    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,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,
    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
    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,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起訴請
    求相對人給付工資補償等項目(即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310
    號,下稱本案訴訟),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。
    而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觀之,本案訴訟是否有理由,尚
    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,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,不得謂為顯
    無勝訴之望,復無聲請人之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
    ,或聲請人主張縱為真實但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等情
    形,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核與前揭法律要件相符,應予
    准許。
三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呂佩珊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解景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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