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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5 案號:審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重訴字第246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盧姿伶  
被      告  許芳瑞律師即林展瑩之遺產管理人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、2節之相
 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
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 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,僅繳納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    新臺幣(下同)500元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以114年度
    補字第1190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繳納82,900元,此裁
    定已於114年8月5日送達原告,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
    院送達證書、民事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
    況查詢清單附卷為憑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靜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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