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(2025-12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4
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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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247號
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董瑞筠
相 對 人 永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苗柔安
相 對 人 詹孝宏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陸仟零
玖拾壹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1項及其他
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,經本院以114年度
重訴字第76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經
本院調卷審查後,本件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
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86,091元,是相對人應連帶
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6,091元,並加給自裁定確
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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