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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5-11-0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7 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1697號
聲  請  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


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宥縢(原名:吳庚諭)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
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吳庚於民國112年2月9日
    簽發之本票一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(下同)567,000元,到
    期日民國114年9月25日,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於到期經提
    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一張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
    語。
二、本件經核,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係吳庚「」,而依所提供之
    身分證號查詢資料,姓名為吳宥縢(原名:吳庚「諭」)非
    發票人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按票據法第
    123條既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
    院裁定後強制執行,則對於發票人以外之人,自無其適用,
    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
    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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