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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5-11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1 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0898號
聲  請  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黃志榮  
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育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(何年?何月?何日?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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