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延長履行(2025-10-03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3 案號:司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6號
聲 請 人即
債  務  人  吳權鵬  
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債  權  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
債  權  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
債  權  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
債  權  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
債  權  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
債  權  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債  權  人 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前川龍一
債  權  人 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 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上 一 人之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債  權  人 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唐正峰  
債  權  人 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簡 政    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          
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認可之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更
生方案履行期限,應予延長6個月(即114年10月至115年3月共6
個月停止履行,自115年4月起繼續履行)。
  理 由          
一、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,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
    之事由,致履行顯有困難者,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
    限,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;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
   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,連續三個月低
    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,推定有前項事由,消費者債務
    清理條例第75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3年4月1日開始
    更生程序,並於114年2月7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
    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。次查,債務人之母親罹患急性髓
    母細胞性白血病需人照顧,債務人已於今年9月間申請留職
    停薪,目前無法履行更生方案,請求自114年10月停止履行6
    個月(即114年10月至115年3月停止履行),以上有債務人
    母親診斷證明書、債務人陳報狀、留職停薪申請書在卷為憑
    ;本院認債務人主張尚非無據,且其本受僱於母親,料該人
    罹患疾病後無法給予債務人薪資,審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
    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,自得聲請延長履行期限,爰斟酌債
    務人之履行能力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蔣開屏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