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12-1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9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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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490號
聲 請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
相 對 人 許博勝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㈠民國113年1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
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台幣(下
同)2,3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
民國143年1月14日,㈡民國113年1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
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5,510,000元之
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1月14日,
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,經登記在案
。嗣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1,910,000元
、4,590,000元,其還款方式、借款期限、約定利息及違約
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,如未依約清償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,依上開約
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
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
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、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影本為證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
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
土地: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寮 潮寮北 678-12 98.08 全部 建物︰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37 潮寮北段678-1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 一層:52.94 二層:54.29 三層:54.29 四層:20.74 合計:182.26 陽台:13.53 雨遮:3.5 全部 潮安路86巷7號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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