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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1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2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479號
聲  請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相  對  人  吳郭春金

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   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   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
    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債務人謝紘瑋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分
    別設定新台幣(下同)1,540,000元、5,780,000元之最高限
    額抵押權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
    均為民國140年11月16日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
    日期為清償期,經登記在案。嗣債務人謝紘瑋於民國110年1
    1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1,280,000元、840,000元、3,970,000
    元,其還款方式、借款期限、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,
   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
    部償還。詎債務人謝紘瑋分別自民國114年6月26日、民國11
    4年9月26日、民國114年8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,依上開約
    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
    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
   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、借據影本為證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  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
   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 115  年  1  月  2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
附表:
土地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號     土     地     坐   落           面   積  權利範圍  備考  市  區 段  小 段 地    號   平方公尺      1 高雄  前鎮  獅甲  二      589  30,265.13     100000分之79     建物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號  建  號 基地坐落    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 材料及房  屋層數  建 物 面 積 (平方公尺)     權 利  範 圍          樓層面積 合  計 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     建物門牌           1 5334 獅甲段二小段589地號    鋼筋混凝土造14層樓房   十二層: 88.53 合計: 88.53  陽台: 12.48  全部      中華五路1007巷27號十二樓           備註:共有部分:獅甲段二小段5514建號51,315.47平方公尺    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76            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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