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1-0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2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473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 黃韋嘉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4年4月1日、107年6月11日
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
定新台幣(下同)1,660,000元、98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
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3月25日、民國137年6月
7日止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,經
登記在案。嗣相對人於民國104年4月8日、107年6月12日向
聲請人借用1,380,000元、1,000,000元,其還款方式、借款
期限、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,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
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相對人自民
國114年7月25日、114年7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,依上開約
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
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
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、借據影本為證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
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:
土地: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鹽埕 興福 562 1,293 10000分之109 建物︰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(平方公尺)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996 興福段56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4層樓房 四層: 74.59 合計: 74.59 陽台: 9.19 雨遮: 3.9 全部 七賢三路3號四樓之5 備註:共有部分:興福段1078建號3,946.0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1050 (含停車位編號60,權利範圍:100000之168)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