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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09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1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269號
聲  請  人 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


相  對  人  趙翊岑  
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   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   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
    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台幣(下同
    )2,64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
    償)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3月31日,約定依照各
   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,經登記在案。嗣聲請人
    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1日簽發票面金額2,200,000元,
    到期日為民國113年9月6日之本票1紙。詎屆期提示仍未獲清
    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
    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、借
    據影本為證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  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
   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

附表:
土地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號     土     地     坐   落           面   積  權利範圍  備考  市  區 段  小 段 地    號   平方公尺      1 高雄  三民  獅頭        2593  1466  150分之3     建物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號  建  號 基地坐落    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 材料及房  屋層數  建 物 面 積 (平方公尺)    權 利 範 圍          樓層面積 合  計 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     建物門牌           1 7951 獅頭段2593地號   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  一層:70.77 合計:70.77    全部      壽昌路337巷18號           備註:共有部分:獅頭段7898建號138.21平方公尺    權利範圍:10分之1            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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