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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(2025-10-02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2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↗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5號
聲請人即債  呂宗岳  
務人                

代  理  人  吳龍建律師
相對人即債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對人即債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對人即債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
代  理  人  柯易賢  
相對人即債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代  理  人  喬湘秦  
相對人即債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
代  理  人  許玉佳  
相對人即債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相對人即債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


相對人即債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井 琪    


相對人即債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


相對人即債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


相對人即債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陳亮妤  
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          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  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   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
  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
    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車牌號碼:N**-***5普通重型
    機車(西元2016年5月出廠)乙輛(下稱A車)、現金新臺幣(
    下同)35,000元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南山人
    壽)保單解約金49,184元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郵
    局)存款6元,有債務人陳報狀、機車行照、郵政存簿儲金
    簿封面及內頁影本、稅務T-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、所得
    查詢結果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
    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、南山人壽函文、凱基人壽函文、公路
    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等在卷可稽。其中A
    車,車齡逾9年,殘餘價值過低,無變價分配實益,不予變
    價分配;郵局存款6元,金額甚微,無變價分配實益;南山
    人壽保單解約金49,184元,低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
    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金額146,729元(即依114年
    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
    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),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
    強制執行之標的,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,不屬於清
    算財團,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現金35,000元,業
    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,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
    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(因分配後無
    剩餘,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)。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
    結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余如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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