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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(2025-09-01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1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1號
聲請人即債  王輝昌  
務人                  
代  理  人  陳建誌律師
相對人即債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對人即債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
相對人即債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


相對人即債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
,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          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   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
    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
  清算程序在案,此有本院民國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20號民事
  裁定附卷足憑。次查,債務人名下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
    司(下稱郵局)存款新臺幣(下同)10元、車牌號碼:X**-
    **0普通重型機車(西元2005年11月出廠,下稱A車)、車牌號
    碼:A**-***8普通重型機車(西元2013年5月出廠,下稱B車)
    各乙輛,此有稅務T-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、所得查詢結
    果、債務人陳報狀、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、機車
    行照影本、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、中
   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
    查詢結果表等在卷可稽。其中郵局存款金額甚微,無變價分
    配實益;A車,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,債權人就本件
    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,有114年8月4日雄院國114
    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81號函、送達證書、債權人民事陳報狀
    等附卷可憑。綜上可知,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,參酌本
    件清算程序之規模,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
    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,若繼續進行清算程
    序,顯無實益,徒增勞費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余如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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