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(2025-09-25)
消費/小額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25
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
聲 請 人即
債 務 人 曾翊誠
代 理 人 劉彥伯律師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
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債 權 人 謝志亨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本條例)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另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
產,不屬於清算財團,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
司(下稱三商美邦人壽)保單1張,原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
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屬小額終老人壽保險,不論依法院辦理
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不得強制執行或依修法
後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不得扣押,故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,
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
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;是
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
幣53,491元(於保險法修法前終止),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
後予以公告在案,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
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(因分配後無剩餘,故劣後債權
人無法受分配)。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,爰裁定如主文
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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