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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(2025-09-25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5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
聲 請 人即
債  務  人  曾翊誠


代  理  人  劉彥伯律師
債  權  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債  權  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
債  權  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
債  權  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
債  權  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
債  權  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雨利  
債  權  人 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張司政  
債  權  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
債  權  人  謝志亨  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          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  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   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
  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本條例)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分
    別定有明文。另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
    產,不屬於清算財團,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
    司(下稱三商美邦人壽)保單1張,原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
    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屬小額終老人壽保險,不論依法院辦理
    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不得強制執行或依修法
    後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不得扣押,故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,
    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
    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;是
    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
    幣53,491元(於保險法修法前終止),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
    後予以公告在案,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
    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(因分配後無剩餘,故劣後債權
    人無法受分配)。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,爰裁定如主文
    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蔣開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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