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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(2026-04-01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1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3號
聲請人即債  林宥羽
務人                

代  理  人  陳靜娟律師
相對人即債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相對人即債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代  理  人  喬湘秦  
相對人即債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相對人即債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
○○○○○ 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○○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藍國忠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
,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          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   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
    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
    清算程序在案,此有本院民國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89號民事
    裁定在卷為憑。次查,債務人名下僅有車牌號碼:E**-***6
    普通重型機車(西元2019年1月出廠,下稱A車)、車牌號碼:
    7555-B2自用小客車(西元2011年7月出廠,下稱B車)各乙輛
    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郵局)存款新臺幣(下同)
    141元、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土地銀行)存款8
    5元、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玉山銀行)存款783
    元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南山人壽)保單解約
    金3,273元,有稅務T-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、所得查詢
    結果、債務人陳報狀、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、銀
    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、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
    車籍資料、車輛異動登記書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
    義派出所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
    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、南山人壽
    函文等在卷可稽。其中A車,車齡逾7年,殘餘價值過低,無
    變價分配實益,不予變價分配;B車,車齡近15年,債務人
    已於111年1月16日報案遭燒毀,並於同年3月18日繳銷牌照
    ,業經高雄區監理所審核在案,無殘餘價值,無變價分配實
    益,本院亦無從變價;郵局存款141元、土地銀行存款85元
    、玉山銀行存款783元,金額均甚微,無變價分配實益,不
    予變價分配;南山人壽之保單解約金,低於114年6月18日總
    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金額149,357元
    (即依115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
    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),依法不得
    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,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
    ,不屬於清算財團。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,債權人就
    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,有115年3月2日雄院
    國114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93號函、債權人民事陳報狀、送
    達證書、收狀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。綜上可知,
    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,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,堪認
    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
    財團費用及債務,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,顯無實益,徒增勞
    費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 1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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