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(2026-04-01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1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2號
聲請人即債  郭香蘭  
務人                  
代  理  人  周振宇律師
相對人即債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對人即債 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翁肇喜 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
,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          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   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
    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
    清算程序在案,此有本院民國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88號民事
    裁定附卷足憑。次查,債務人名下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
    司(下稱郵局)存款新臺幣(下同)6元、三商美邦人壽保
    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三商美邦人壽)保單解約金新臺幣(
    下同)4,620元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國泰人
    壽)保單解約金12,596元、國泰人壽保險契約,有稅務T-Ro
    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、所得查詢結果、債務人陳報狀、中
   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
    查詢結果表、三商美邦人壽函文、國泰人壽函文等在卷可稽
    。其中郵局存款6元,金額甚微,無變價分配實益,不予變
    價分配;三商美邦人壽、國泰人壽之保單解約金,均低於11
    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
    金額149,357元(即依115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
   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
    者)、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屬健康保險,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
    強制執行之標的,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,不屬於清
    算財團。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,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
    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,有115年3月2日雄院國114司執消
    債清事一字第192號函、債權人民事陳述意見狀、送達證書
    、收狀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。綜上可知,債務人
    名下財產價值甚微,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,堪認本件債
    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
    用及債務,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,顯無實益,徒增勞費,爰
   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