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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(2026-04-13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3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0號
聲請人即債  林志乾  
務人                  
代  理  人  吳武軒律師
相對人即債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對人即債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林建忠  


相對人即債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
代  理  人  張簡旭文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          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  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 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
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
    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
    中華郵政)帳戶內低收子女補助新臺幣(下同)3,008元、3,
    008元、低收扶助6,825元、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
    稱臺銀人壽)保單解約金162,991元、19,580元、三商美邦人
   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三商美邦人壽)保單解約金4,893
    元、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安達人壽)保險
    契約、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灣人壽)保險契
    約,有債務人陳報狀、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、稅
    務T-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、所得查詢結果、中華民國人
   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、
    臺銀人壽函文、三商美邦人壽函文、安達人壽函文、台灣人
    壽函文等在卷可稽。其中郵局補助及扶助款項,債務人釋明
    已用於支出債務人及未成年子女生活必要費用,現無餘額。
    又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、社會救助或補助,依強
    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2項
    、第99條規定,非屬清算財團之財產,本院無從變價分配;
    臺銀人壽、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,均低於114年6月18日
    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金額149,357
    元(即依115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
    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)、安達人
    壽、台灣人壽保險契約屬健康保險,依法均不得作為扣押或
    強制執行之標的,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,不屬於清
    算財團,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臺銀人壽保單解約
    金162,991元,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,並將
    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
    完畢(因分配後無剩餘,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)。故本
    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余如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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