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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(2026-03-19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9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0號
聲請人即債  李婉瑜
務人                


相對人即債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對人即債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代  理  人  葉佐炫  
相對人即債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林建忠  


相對人即債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


相對人即債 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周以明  



相對人即債  創鉅有限合夥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○○○○○ 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○○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


相對人即債  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楊博丞  
代  理  人  張少洋  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          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  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   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
  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
    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車牌號碼:5**-**Q號普通重
    型機車(西元2010年9月出廠,下稱A車)、車牌號碼:E**-**
    *9號普通重型機車(西元2020年4月出廠,下稱B車)各乙輛、
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兆豐銀行)存款新臺
    幣(下同)1,300元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華
    南銀行)存款1元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
    中信銀行)存款3元、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38,235元,有債
    務人陳報狀、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、稅務T-Road資訊連
    結作業之財產、所得查詢結果、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
    號查詢車籍資料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
    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、南山人壽陳報狀等在卷可稽。
    其中A車,車齡逾15年,殘餘價值過低,無變價分配實益,
    不予變價分配;B車,車齡近6年,殘餘價值過低,且為債務
    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,無變價分配實益,不予變價分配;華
    南銀行存款1元、中信銀行存款3元,均金額過低無變價分配
    實益,不予變價分配;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38,235元,低於
    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
    之金額149,357元(即依115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
    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
    準者),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,依消債條例
    第98條第2項規定,不屬於清算財團,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
    之財產僅有兆豐銀行存款1,300元,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
    予以公告在案,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
    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(因分配後無剩餘,故劣後債權人
    無法受分配)。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余如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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