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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(2026-01-15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5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8號
聲請人即債  劉美蕊  
務人                

代  理  人  鄭明達律師
相對人即債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對人即債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
代  理  人  黃淑芬  
相對人即債 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張司政  


相對人即債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熊明河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
,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          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   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
    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
    清算程序在案,此有本院民國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34號民事
    裁定在卷為憑。次查,債務人名下僅有車牌號碼:2**-**X
    普通重型機車(2007年7月出廠,下稱A車)乙輛,查無以債
    務人為要保人之投保記錄,此有稅務T-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
    財產、所得查詢結果、債務人陳報狀、機車行車執照影本、
    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、中華民國人壽
   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
    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富邦人壽)陳報狀等在
    卷可稽。其中A車,車齡逾18年,殘餘價值過低,無變價分
    配實益,不予變價分配。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,債權
    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,有114年12月22
    日雄院國114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58號函、送達證書、收狀
    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。綜上可知,債務人名下財
    產價值甚微,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,堪認本件債務人之
    財產已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
    務,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,顯無實益,徒增勞費,爰依首揭
    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余如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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