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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(2026-01-21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1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2號
聲請人即債  蘇采淇
務人                

代  理  人  黃佩琦扶助律師
相對人即債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相對人即債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相對人即債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相對人即債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
相對人即債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
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          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  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   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
  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  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,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
    1號裁定於民國114年9月24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,有附卷足
    憑。
三、再查,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4年12月26日函,就屬
    於清算財團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,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
    解約金到院,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。嗣該分配表已
    確定,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,清算程序即可
    終結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郭乃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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