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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(2026-01-05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5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9號
聲請人即債  蔡慧琪  
務人                  



相對人即債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對人即債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陳銘僑  



相對人即債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
,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          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   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
    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
    清算程序在案,此有本院民國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06號民事
    裁定附卷足憑。次查,債務人名下僅有車牌號碼:3**-**U
    號普通重型機車(西元2010年7月出廠,下稱A車)、車牌號碼
    :M**-***8號普通重型機車(西元2019年1月出廠,下稱B車
    )各乙輛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郵局)存款新臺幣
    (下同)88元,此有稅務T-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、所得
    查詢結果、債務人陳報狀暨所檢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
    詢清單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集保中心
    )明細表5紙(均未開戶)、行車執照、公路監理WebServic
    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、郵局函文暨所檢附客戶各類儲金
    帳戶查詢資料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
    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、國泰人
   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國泰人壽)函文、富邦人壽保險
    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富邦人壽)陳報狀等在卷可稽。其中A
    車,車齡逾15年,殘餘價值過低,無變價分配實益;B車,
    車齡逾6年,殘餘價值過低,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及工作上
    所需之代步交通工具,無變價分配實益;郵局存款,金額甚
    微,無變價分配實益;依國泰人壽來函、富邦人壽陳報狀所
    示,均查無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險契約。經本院函詢債
    權人表示意見,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
    示,有114年12月8日雄院國114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29號函
    、送達證書、收狀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。綜上可
    知,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,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,
    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各款所
    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,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,顯無實益,徒
    增勞費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余如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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