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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(2026-01-08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8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3號
聲請人即債  陳佩怡  
務人                

代  理  人  劉玟欣扶助律師
相對人即債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相對人即債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相對人即債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
相對人即債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
相對人即債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          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  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   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
    4年8月19日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7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
    案,有附卷足憑。次查,經本院調查現查無任何有清算價值
    之財產資料(詳見本院114年12月11日通知),堪認本件債
    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,爰依上開規定
    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債務人應提出現
    金15萬元到院云云,因債務人未陳報有現金財產,礙難辦理
    。  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1  月  8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郭乃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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