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(2026-01-0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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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8
案號:司執消債清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3號
聲請人即債 陳佩怡
務人
代 理 人 劉玟欣扶助律師
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相對人即債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
4年8月19日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7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
案,有附卷足憑。次查,經本院調查現查無任何有清算價值
之財產資料(詳見本院114年12月11日通知),堪認本件債
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,爰依上開規定
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債務人應提出現
金15萬元到院云云,因債務人未陳報有現金財產,礙難辦理
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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