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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(2025-12-26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6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1號
聲 請 人即
債  務  人  李心潔



代  理  人  張家榛律師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債  權 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債  權  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
債  權  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
債  權  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
債  權  人 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朱祐宗  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          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  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   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
  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本條例)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分
    別定有明文。另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
    產,不屬於清算財團,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機車2輛、存款、台新人壽保
    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新人壽)保單解約金新臺幣(下同
    )362,642元,其餘於台新人壽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
    司之保險契約分別為健康險(新修正保險法第129條之1)或
    解約金低於新修正保險法第123條之1標準不得扣押,故不屬
    於清算財團財產,另查債務人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    、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非要保人無領取解約金
    之權利,且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投保紀錄,有
    債務人陳報狀、機車估價單及上開公司之書函、中華民國人
   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、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在卷可證;其中民國106
    年出廠機車車齡已8年以上,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
    ,不予變價;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臺灣臺北地院
    解繳至本院之執行案款362,642元(即台新人壽保單號碼:0
    000000000保險契約解約金)、存款、113年出廠之機車,而
    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1,462元、機車現值23,000元,業
    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,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
    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(因分配後無
    剩餘,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)。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
    結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蔣開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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