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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(2025-12-02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2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
聲請人即債  張明欽  
務人                  
代  理  人  黃千扶助珉律師
管  理  人 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陳美如
相對人即債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相對人即債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相對人即債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
相對人即債 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  設臺北市南港區市○○道○段000號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樓
法定代理人  苗豐強  
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核定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          
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5,000元。
  理 由          
一、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,由法院定之,有優先受清償之權
    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
    算程序之管理人,辦理將聲請人名下位於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
    0號及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號之持份土地變價,經管理人進行
    四次變價程序,第四次拍賣底價已遠低於公告現值之3分1,
    仍無法拍定,顯見該土地因持份比例小且不點交,變價困難
    ,爰停止變賣,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監督人管理人
    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編號五,本院斟酌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
    務之內容數量、職務之繁雜程度、債權總額等情,於本表所
    列酬金計付參考標準範圍內,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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