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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(2025-12-02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2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
聲請人即債  張明欽  
務人                  
代  理  人  黃千珉律師
相對人即債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相對人即債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相對人即債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
相對人即債 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苗豐強  
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          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  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   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
    4年1月22日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
    案,有附卷足憑。次查,依債務人名下財產處理情形詳如附
    表所示,無有可供分配之財產,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
    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,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12  月  2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
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:
土地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地號482號、491號等2筆土地,選任管理人變價,但歷經四次變價均無人應買,流標底價已低於公告現值3分之1,因認已無繼續變價實益。 其他土地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地號500、1116、1117、1139、1140、1167、1174、1179、1181號等9筆土地,早於105年已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200萬元,遠高於公告現值,經核無清算價值。 未保存登記建物 民國62年1月起課之位於車城鄉射寮路公同共有房屋,因價值低,且僅有房屋稅籍,無耗費成本訴訟分割變價之價值。 西元2009年出廠汽車 債務人稱已遺失,提出報案單,且該車設定有動產231萬元之動產擔保,不予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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