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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(2025-09-10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0 案號:司執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6號
聲 請 人即
債  務  人  楊嘉宏  



債  權  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
債  權  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債  權  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
債  權  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債  權  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債  權  人 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周以明  
債  權  人  英屬開曼群島商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21st Financial Technology Co., Ltd.


法定代理人  詹宏志  
債  權  人  邱煜婷  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          
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收受本院確定
證明書之次月起,於每月20日給付。
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
之限制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
    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
   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
    定有明文。次按,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
    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,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
    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,逾期不為確答,視為同意。同意
    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
    數,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,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
    權額之二分之一時,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。又更生
    方案經可決者,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;法院為認可之裁
    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
   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
    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、第2項,及第62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
   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民國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14
   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。而聲請人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
    生方案,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
    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,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
    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,嗣除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臺
    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明確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(債權額合計新臺幣624,661元,
    佔債權比例36.92%)外,其餘6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
    於該期限內均未表示意見,有送達證書、收文收狀資料查詢
    清單在卷足憑,則依前開條文意旨即視為同意。
三、另查,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設定有動產抵押權,
    係有擔保債權,但迄未實行抵押權。雖陳報預估不足受償額
    為無擔保債權,但其動產抵押權迄本裁定當天尚未塗銷,此
    有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服務查詢結果附卷可證,故其未能
    受償額尚未確定,須待確定時始得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
    條件受清償,本條例第35條第1項、施行細則第16條第1、2
    項定有明文。是以,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
    金額應暫予保留,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
    及實際不足額時,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
    款。
四、綜上,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
   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,已逾半數,是
    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。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
    生方案,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
    償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,另並依
    上開規定,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
    程度,裁定為相當之限制,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蔣開屏

附表:更生方案(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)
每一個月為一期,六年共計72期,於每月20日清償  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 土地銀行 120,126     540 國泰世華銀行 504,535    2,266 和潤企業公司 311,308    1,398 合迪公司 160,242     720註 裕富數位資融公司 354,283    1,592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公司  45,686      205 廿一世紀資融公司 75,656     340 邱煜婷 120,000     539 合       計 1,691,836    7,600 總清償金額:547,200元,清償成數32.34%。 因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部分債權人每期清償金額計算有誤,爰依下開計算式職權修正如附表所示金額。 計算式均為:每期清償金額×各債權人債權金額÷債權總額,比較至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。   補充說明: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,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,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(資產管理公司、民間債權人除外),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,辦理相關手續。 註: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,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,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。(詳見理由欄第點)   

附件: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
准許更生之債務人,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
生活限制:
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             
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            
三、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。             
四、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。               
五、不得搭乘計程車、高速鐵路及航空器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
 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。
六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       
七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       
八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          
九、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。              
十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。               
十一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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