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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(2026-04-01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1 案號:司執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2號
聲請人即債  邱俊賢
務人                



相對人即債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
相對人即債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井 琪    
相對人即債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相對人即債 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劉育麟  
債務人執行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          
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收受
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,於每月15日給付。
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
之限制。
  理 由          
一、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
    通知債權人,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
    意該方案,逾期不為確答,視為同意。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
   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,且其所代表
    之債權額,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
    時,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。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,
    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;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
    案履行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
    之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
    第1項、第2項,及第62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裁
   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。而聲請人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
    案,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
    告書通知債權人,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確
    答是否同意該方案,嗣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
    確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外,其餘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
    司、合迪股份有限公司、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於該
    期限內均未表示意見,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,則依前開條文
    意旨即視為同意。
三、綜上,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
   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暨其債權額,均已逾半數,是應視為債
    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。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,
    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,另依上開
    規定,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
    ,裁定為相當之限制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另查,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設定有動產抵押權,
    係有擔保債權,但動產抵押權迄未塗銷,此有動產擔保交易
    公示查詢服務查詢結果附卷可證,故其未能受償額尚未確定
    (本條例第68條規定,更生不影響有擔保之債權人之權利)
    ,須待確定時始得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條件受清償,本
    條例第35條第1項、第68條、施行細則第16條第1、2項定有
    明文。是以,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
    暫予保留,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
    不足額時,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

附件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
准許更生之債務人,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
生活限制:
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             
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            
三、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。             
四、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。               
五、不得搭乘計程車、高速鐵路及航空器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
 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。
六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       
七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       
八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          
九、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。              
十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。               
十一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。 

附表(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)
更生方案:每月一期,共72期,分配金額如下: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17326  1.06%   158   遠傳電信公司   38056  2.32%   346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    5566  0.34%    51 合迪公司(MNY-6515)   435859 26.62%  暫保留 合迪公司(BJT-7593)   452460 27.63%  暫保留 合迪公司(8616-WP)   688017 42.03%  暫保留 債權總額 1,637,284 每期金額  14,885 清償成數 約65.46% 還款總額 1,071,720 說明: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,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,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。(詳見理由欄第4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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