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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(2026-03-04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4 案號:司執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2號
聲請人即債  陳政吉  
務人                

代  理  人  李承書扶助律師
相對人即債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相對人即債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
相對人即債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相對人即債  陳霖崑  
權人                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          
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收受本院確定
證明書之次月起,於每月15日給付。
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
之限制。
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
    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
   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;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一年衛生
    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
    倍定之,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,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
    準數額,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;法院
    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
    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
 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本條例)第64條第1項前段、第6
    4條之2第1、2項、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,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。查債務人與配偶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,分別為民國110年、112年出生,租屋居住,所領租屋補助與配偶均分後,每月新台幣(下同)3,240元。次查,債務人自114年9月起改任職於匠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,依據薪資單計算,扣除勞健保費後之實際可支配月平均為3萬7,513元,加計上開補助,每月共計4萬0,753元。以上並有戶籍謄本、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、債務人114年12月31日陳報狀、薪資單等在卷可稽。
三、再查,債務人原提出每月清償2,000元之更生方案,未獲債
    權人會議書面可決,經本院調查後發函曉諭,債務人另提出
    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,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
    之翌月起,以1個月為1期,分72期清償,每期清償5,620元
    。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,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,
    且核屬適當、可行:
 ㈠債務人名下別無有清算價之財產(汽車逾10年且設定動產擔
    保,保單解約金未達可扣押標準),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
    權債權之受償總額,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,依清
    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。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
    ,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,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
    權人之受償總額。
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,於聲請時自陳個人部分支出為2萬1,
    193元,略高於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1.2倍即2萬0,364
    元,僅能以該金額計算。另自陳扣除育兒津貼後之2名未成
    年子女扶養費支出為1萬3,500元(於115年8月起上幼兒園後
    即無法領取育兒津貼),以前開標準審核,略微超額,僅能
    以1萬3,364元計算。
 ㈢綜上,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,每
    月5,62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5分之4用於
    清償,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、適當、可行。
四、另查,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
    限公司之債權設定有動產抵押權,係有擔保債權,但迄未實
    行抵押權,動產抵押權尚未塗銷,此有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
    詢服務查詢結果附卷可證,故其未能受償額尚未確定(本條
    例第68條規定,更生不影響有擔保之債權人之權利),須待
    確定時始得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條件受清償,本條例第
    35條第1項、第68條、施行細則第16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
    是以,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
    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,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
    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,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
    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。
五、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為
   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,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
   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,重建經濟生活,並確保更生
    方案之履行,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
   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。
六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有固定收入,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
    ,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,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
    法目的,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,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
   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,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
    觀之,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,
   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,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
    下,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,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,爰裁定
    如主文。
七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

附件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
准許更生之債務人,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
生活限制:
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             
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            
三、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。             
四、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。               
五、不得搭乘計程車、高速鐵路及航空器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
 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。
六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       
七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       
八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          
九、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。              
十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。               
十一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。 

附表(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)
更生方案:每月一期,共72期,分配金額如下: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0000000  29.05%    1633 裕融企業公司   881509  20.71%   暫保留 裕富數位資融公司   137959  3.24%   暫保留 A05   0000000  47.00%    2641 債權總額  4,255,861  每期金額   5,620 清償成數  約9.5%  還款總額  404,640 補充說明: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,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,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。(詳見理由欄第4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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