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(2025-12-1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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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8
案號:司執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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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2號
異議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對人即債 陳霖崑
權人
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陳政吉執行更生程序事件,對於本院中華民
國114年10月17日公告之債權表就相對人之債權提出異議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、數額或順位,債務人
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,監督人、管理人或
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,於10日
內提出異議。前項異議,由法院裁定之,並應送達於異議人
及受異議債權人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本條例)第36
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異議意旨略以:本債權表中無擔保債權人編號第4號之相對
人陳霖崑未申報之債權,容有質疑,爰聲明異議等語。
三、經查:
1.查相對人未申報債權,經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列為無擔保及
無優先權之債權,視為其已於申報債權期間首日為與清冊記
載同一內容債權之申報。
2.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發函命相對人限期提出債權證明
文件,相對人於同年11月7日提出其與債務人於110年10月5
日簽署之「合作契約書暨現金保管條」、匯款單、本院112
年司促字第12954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及本院114年司執字
第41069號執行通知等正本(正本檢還以影本附卷),經核
堪認相對人之債權屬實。
3.綜上,異議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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